一、管辖范围

    1、刑事案件:本院管辖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审刑事案件。

    2、民、商案件:本院管辖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在200万以上,300万以下,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的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涉外、涉港、澳、台的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

民、商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l)行政处罚涉及标的额20万元(含本数)以下,其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额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案件;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偿案件;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4)上级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立案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起诉状应用A4纸打印或者用兰黑、黑色钢笔墨水书写。具状人应签名或盖章。

    诉状应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电话,有明确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是个人提供户籍证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还应提供与诉请事实相关的证据,提供证据应是原件或原物,书证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复印件。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是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其住所地、电话等。

    3、原告或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即交纳诉讼费或申请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