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会被驳回起诉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二、起诉状应当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案件受理费缴纳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4.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四、申请费缴纳标准?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
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六、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是什么?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障碍,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3、中止事由必须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七、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案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八、诉讼费用最终由谁承担?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以下几种负担诉讼费的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4、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6、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九、人民法院准予缓交诉讼费用的几种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作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向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几种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证明。
十一、什么是诉讼风险?
诉讼是一个对抗过程,双方都会竭力维护己方,攻击对方。没有一个案件会有绝对能赢或绝对会输的说法。因此,每一个进入诉讼中的当事人,都应当做好接受败诉的心里准备。即使是只有百分之一的败诉可能性,也是一种会出现的可能性。
十二、什么人可以签收诉讼文书?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三、审判人员有哪些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十四、证据的种类?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十五、当事人如何举证?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十六、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十七、证据应在什么时间提交?
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十八、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证据不仅本身必须合法而且其取得的途径也必须合法,才能用以证明有关的事实,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使用法律禁止的手段窃听、偷照或以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手段获得视听资料,就属于非法证据。未经他人同意私自录音录像,只能在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合法证据采纳,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认定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十九、证人一定要出庭作证吗?
为了保证证人如实作证,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不能逃避。只有当证人由于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或由于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或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时,可以经法院许可提交书面证言或录音录像或通过双向视听传播技术等手段作证。
二十、哪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时法院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管辖权异议和管辖争议的期间,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及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等等,都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因此,从立案到审理及执行完毕实际所花的时间通常会长于法律所规定的审理期限。
二十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二十二、申请执行书怎么写?
申请执行书应当包括: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3、执行标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4、申请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申请执行书的时间。
二十三、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我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1、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注:判决的需要判决书及承办人出具的生效证明,如果调解的只需要调解书);
3、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委托手续。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5、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您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二十四、执行中止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十五、执行终结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银行告知因法院执行被冻结了,但本人对法院的诉讼、执行一无所知,该向谁反映?如何解决?
根据采取冻结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文号或执行案号(银行持有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有记载),向冻结帐户的法院进行反映或提出异议。
二十七、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债权人去世,是否还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应该谁去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因此,债权人去世后可以由其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需提交继承的证明文件。
二十八、继承案件中,法院已判决某房屋归一方所有,而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去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继承案件中,法院已判决某房屋归一方所有,而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去办理登记手续,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即明确了其他继承人应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其他条件,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九、案外人反映自己的财产被人民法院非法执行的情况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当事人反映两地或者多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相互冲突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人民法院之间执行行为相互冲突的情况,您应当先根据前述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向相关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如果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应当向相关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三十一、在什么情况当事人可以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十二、什么是近亲属?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十三、什么是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原告与被告业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②诉讼已经开始,由自己申请或者法院通知参加到原告与被告之间进行的诉讼中来。③参加诉讼是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十四、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
调解书是由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文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经其签收以后即生效。如果在签收之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不愿签收调解书,则调解书不生效。
调解书必须直接送达,如果当事人拒签,就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无效。法院应当将此种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继续进行审理判决。因此,调解书不得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否则就违背了调解自愿的原则。
三十五、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1、一般人格权:如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及其他人格利益;2、具体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3、隐私利益;4、死者人格利益;5、特定身份权:如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6、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三十六、什么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依法所作出的判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三十七、公民什么情形可获得法律援助,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怎样赔偿?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十八、哪些判决和裁定可以上诉呢?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有3种: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
三十九、民事案件上诉撤回后能否再上诉?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按照民诉法第173条规定,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裁定一般使用裁定书。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后,上诉人即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即使撤回上诉时,法定上诉期还未届满,也不得再行上诉。
四十、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4个: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四十一、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四十二、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般侵权责任则须具备四个要件:(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3)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对其行为及损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具备了这四个条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十三、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致人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及其影响,缺乏相关处理事务的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而民法中将其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对他人造成的伤害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其监护人承担。未成年人的临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这些亲属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法律上的扶养扶助关系。由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促使监护人精神心管教好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以预防其违法行为发生,法律规定追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四十四、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建筑物及其设施的倒塌、坠落造成的损害,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
四十五、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先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四十六、民间借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3级案由,置于2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四十七、借条与收条的区别?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
借条与收条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
借条的法律性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
而收条则意味着一个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出具收条,意味着对方完成了一定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而所确立的义务,并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在借款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出具借条与收条的意义完全不同,当事人必须加以区分,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四十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
交通事故中有形损害有两大类:一是造成人身伤亡;二是造成财产损失。对于这些损失,肇事人应当进行赔偿。(1)财物损害的赔偿。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当事人财物受损,如交通工具、设施或者其他一些物品,可能局部受损,也可能完全毁坏无法修复,甚至于灭失。对于加害方来说,这是必须作出赔偿的。(2)人身伤害的赔偿。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或死亡,使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尽管身体本身的损伤不能用金钱衡量,但由此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抢救、医疗、因事故伤害造成劳动收入的减少等,还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四十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受伤,责任谁承担?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课期间,老师擅自离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具有过错。老师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所在学校承担。学校承担责任后,可以再向该教师追偿。如果受到伤害的学生自己也有过错的话,按照过错的程度,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五十、在酒店跌伤能要求赔偿吗?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消费者到酒店里吃饭,酒店应尽合理限度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这一事件中,酒店本应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以尽到照顾、保护顾客安全的义务,但酒店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跌伤,酒店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十一、无偿帮工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帮工人本人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是由谁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五十二、什么是相邻关系?应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五十三、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如何?
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 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夫妻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
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根据新婚姻第19条第3款,我国立法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原则通过。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还包括知道该约定的内容,法律没有规定。但从首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考虑,只有第三人知道财产约定时才对外产生效力。且“知道”的举证责任倒置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双方而非第三人。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该第三人不能 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
五十四、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结婚时虽然婚姻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对于宣告无效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十五、在我国婚姻法中那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也包括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这些单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事先约定,一旦离婚只有按共同财产处理。所以,对于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并采取公证的形式,确保约定的法律效力。
五十六、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1)如果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效的条件已经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男女此时已过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2)原告不能申请撤诉。(3)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适用调解,而且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法院对无效婚姻导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完全相同。
当法院在审理由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准许其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之中。
五十七、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本人是否还要出庭?
一般说来,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往往把握不准,难以就具体情节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但前述两项例外也略有不同,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五十八、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当保存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操作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五十九、如何证明夫妻已经分居?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六十、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虽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往往是其父母不负责任的结果,但是孩子本身并没有任何错误。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仍然是由亲生父母尽抚养义务。
孩子跟随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后来和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酌情减少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但绝不能不尽抚养义务,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六十一、彩礼返还的基本原则?
    对于彩礼返还诉讼案件,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六十三、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这分三种情况:情况一:父母在张三结婚前为其出资首付购买房屋一套,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与李四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还贷。之后,由于感情破裂,双方离婚。此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房产权归张三所有,张三父母婚前出的首付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部分视为张三的个人债务。张三和李四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张三对李四进行补偿。情况二: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和李四离婚。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可视为张三父母对张三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张三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情况三: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和李四的父母分别出资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张三与李四离婚。那么该房屋按照张三和李四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张三和李四按份共有。
六十四、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害赔偿费相提并论。因为订婚后双方最终不登记结婚,并不对任何一方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婚姻受法律保护,但婚约不受法律保护。法律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当事人订立婚约,法律只对婚约订立中的“彩礼”进行调整,而对双方是否解除婚约并不干涉,所以不存在任何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名誉损失费的问题。
六十五、夫妻之间的婚前的债务能否因结婚而消灭?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仍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这里婚前财产包括债务,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该由该方承担。换言之,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其婚前债务不因为结婚而当然消灭。
    六十六、离婚协议中能否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
能,抚养费只是抚养权的一部分。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是合法的。
六十七、离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再复婚的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
没有。因为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也事关人权,当事人不能用合同(协议)来限制对方的婚姻自由。
六十八、声明与父母脱离关系的子女,能否与父母相互继承遗产?
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本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是一种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一种自然关系,它不能通过“声明”而脱离,也不能通过法律手续而解除。父母永远是亲生子女的父母,子女也永远是亲生父母的子女。即使“声明”脱离这种关系,也是脱离不了的,法律不予承认。因此,即使“声明”与父母脱离关系的子女,他们与父母之间仍然可以相互继承彼此的遗产。
六十九、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七十、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七十一、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属能力。
2、遗嘱必须表示遗属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处分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七十二、什么是遗产?它包括哪些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七十三、继承遗产应按照怎样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是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是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七十四、什么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七十五、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七十六、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这样做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但是,如果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七十七、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七十八、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七十九、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内容是两个方面内容,1是规定一定的禁忌劳动范围,即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是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提供特殊保护,如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十、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违规作业致伤能定为工伤吗?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中无论工伤责任属于用人单位、他人或自己,只要不是受伤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即蓄意违章,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八十一、应在什么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保障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申请,爱伤害的职工或其亲属、工会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
八十二、工人因为违规操作导致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根据上述第(5)点,如果劳动者蓄意违章而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八十三、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进行起诉吗?
就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发生纠纷之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劳动仲裁。请注意,向监察部门举报和到调解委员会调解都不是必经过程,但是劳动仲裁却是起诉的必经过程。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首先要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就是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的60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十四、签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十五、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有些用人单位不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要求,与雇主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组织,劳动者可以找工会反映情况,由工会出面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肯签订合同,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将督促用人单位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
八十六、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合法资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的内容、形式和订立程序不违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八十七、合同无效的原因?
1、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内容不合法;3、因无效代理订立合同。
八十八、合同内容不合法的种类?
1、合同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的;2、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不得转让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的;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签订的不公平合同;4、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合同。
八十九、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几种?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2、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3、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管理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签合同不能履行。
4、市场行情变化或者价格大幅升降,从而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当事人违约。
5、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6、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当事人违约。
九十、违反合同应追究哪些民事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4.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5.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6.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九十一、怎样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合同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书面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比如农产品购销合同中双方买卖的各种农产品;(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十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是有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十三、买房时要看哪“五证”?
这里说的“五证”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各个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的各种法律性文件。也是法律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在预售房屋之前必须办齐的文件。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里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有了预售许可证,就说明开发商应该有了其他的相关证书,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会给开发商发预售许可证。
九十四、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并根据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
九十五、什么是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九十六、什么是过失犯罪?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又可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
九十七、犯罪和年龄有什么关系?
刑事责任年龄有普通刑事责任年龄和特别刑事年龄规定两种规定。(1)普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即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即应承担刑事处罚。(2)特殊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已满十四周岁计算。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九十八、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想象或推测出来的。
九十九、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一百、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受何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犯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卖往境外的。